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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后宣判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可以终身监禁

发布时间:2015-10-30

 来源:中青在线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有关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和修订后的刑法同时于11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终身监禁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