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22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北京3月29日电(记者靳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07年至201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和四个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海淀法院刑一庭庭长游涛介绍,近十年来网络犯罪总体态势增长快,近两年稳中有升。近十年海淀法院审结322件网络犯罪案件,年均结案数高达32.2件,而1998年至2006年期间,年均结案数仅有14.3件。 游涛表示,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新型网络犯罪日渐增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而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中介、场所的传统犯罪则更为常见,尤其是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盗窃、网络销售违禁品等,近十年间海淀法院审结此类非新型网络犯罪共计230件。此外,近年来的网络犯罪牟利性动机越发突出,一些黑客通过漏洞植入木马,利用木马远程控制大量别人的计算机,通过DDOS攻击、窃取机密信息、发送垃圾邮件、钓鱼网络诈骗、广告点击诈骗以及传播恶意软件和广告软件来获得利益。 游涛指出,审判中涉及新型网络犯罪的案件较容易出现主观构成要件认定难、危害结果确定难、行为定性难等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出应对:一、违法性认识不足不妨碍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二、技术中立不能是间接故意的挡箭牌。三、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应由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认定,间接损失需要审判者酌情考虑。四、涉及共犯问题,如果是计算机仅仅是行为人的犯罪工具,行为人在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要按照对应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提供“中性业务行为”如单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互联网基础服务,没有产生诈骗、盗窃之类的共同犯罪意思,则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