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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

发布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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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历史沿革

1949年至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   

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

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个省、1个自治区(内蒙古)、12个直辖市、5个行署区、1个地方(西藏)、1个地区(昌都地区)。   

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个省、1个自治区、14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

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个自治区(内蒙古)、3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个地方(西藏)、1个地区(昌都地区)。   

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重庆从四川分立,恢复设立重庆直辖市。   

1997年,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中国恢复香港的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脱离葡萄牙殖民统治,中国恢复澳门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2012年,三沙市设立,为海南省第三个地级市,下辖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