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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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傈僳族的宗教信仰

发布时间:2015-03-02

来源:新华网 
 
      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精神文化,必然是一定的经济制度的反映。解放前,傈僳族的原始残余不仅反映在土地制度和生产、交换等方面,同时更大量地从社会组织、婚姻制度、宗教习俗和物质生活以及精神文化等备方面反映出来。在社会组织方面,各地区的傈僳族内部还不同程度地保存着氏族组织的名称和氏族制度残余,傈僳族把同一祖先的后代所组成的集团称为“初俄”(即氏族)。在定居怒江以后,各个氏族因散居各地,原来的氏族组织很难得以保持,氏族内部除保存着象征性的共同名称、还有血缘亲属以及某些观念上的联系外,在经济生活方面已经很淡漠了。整个怒江地区的傈僳族,解放前尚保留虎、熊、猴、羊、蛇、鸡、鸟、蜂、荞、竹、麻、茶等十多种氏族的名称,这些以动植物命名的氏族名称,同时又是该氏族图腾崇拜的象征。居住在崇山峻岭、悬崖陡壁的怒江大纵谷的傈僳族先民,当他们还处于以采集、狩猎和捕鱼为主的原始生活时代,获取为他们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动植物,就成了当时居民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某些动物虽能提供食物的来源,但又常常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危害,因而对某些动物产生了一定的敬畏心理,由害怕而被迫把某些动物当作图腾来崇拜,或者当作自己氏族的保护神灵。无论是出自获取的实在利益或因敬畏而产生的崇拜,可以说都是僳僳族先民当时经济生活的直接反映。

       解放前,在僳僳族社会生活中,各村寨之间虽未形成统一的行政管理机关或明文的法规,但也有世代相传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不见诸文字的习惯法,来调整人们相互间的关系。这些习惯法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有关财产的继承,婚丧娶嫁的传统风尚,对债务或契约的处理,对盗窃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制裁等。有些纠纷如不能用协商、劝告等方式解决时,只有以“神判”的方式解决。怒江傈僳族较为流行的“神判”形式有“抛血酒”(即由原被告双方请一中人,约好时问,杀一只鸡,把鸡血滴入酒中,然后洒在地上,如在短期内被告发生疾病或其他凶事,即为输理)、“吃血酒”(即由原被告请中人作证,杀鸡或小猪一只,把血滴入酒中,然后双方对饮血酒,在短期内被告遇有凶疾即为输理,否则即为诬告,原告人要杀一只小猪向被告人赔礼)和“捞油锅”(即被告人要用手伸入煮沸的油锅或沸水中,将锅中石块捞出,如手被烫伤,即认为有罪)。这类“神判”大多带有浓厚的原始宗教迷信色彩,有的也深深打上了封建意识的阶级烙印。由于生产力水乎的低下和对许多自然现象的不可理解,怒江地区的傈僳族也盛行原始的自然崇拜,相信万物有灵。内地傈僳族则大都崇拜祖先。无论内地或边疆,由于迷信鬼神,举行丧葬、节庆、疾病都要请巫师(傈僳语称“尼帕”或“尼古帕”)杀牲祭鬼,敬神卜封。在这些宗教活动中,往往宰杀大量牲口,耗费无数粮食钱财。十九世纪末,西方传教士相继进入傈僳族地区,传入基督教和天主教。也有少部分傈僳族人民信基督教和天主教。

    (资料来源:多彩云南网站)